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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免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 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二)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和其它营业收费,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三)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四)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权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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