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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一)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 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四)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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