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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关于鼓励来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1. 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鼓励外来投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的优惠政策。
2.在依法纳税和享受市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本区对经认定的入区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自纳税和获利年度起,通过设立的“企业发展金”给予财政扶持。
3.用地方面:客商来区投资,本区可提供水、电、路、讯皆通和场地平整的土地,并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客商自由选择用地。采取土地出让方式的,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可以灵活商定用地期限和付款方式。土地出让价格根据项目或企业的不同情况,按低于实际开发成本的20%—40%给予优惠。
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实行“二免三减半”。“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对技术先进型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50%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不得低于10%)。
5.对外商投资企业,如其项目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7.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免征资源税、农业税和免收5—10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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