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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福新城税收优惠

一、 企业所得税

        园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一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纳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园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减免企业的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额的10%),并在期满后,按开发区有关规定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3——9年。

二、 预提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先进技术的,经批准还可以给予更多的减税、免税优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不论是否汇出境外,均免征所得税。

三、 再投资退税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圈内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在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四、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在企业所得税有所新增的前提下;允许直接抵减企业所得税的40%。

五、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园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第一阶段:政策出台时期(1996年-2000年)
1996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20年)》,报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二阶段:第一期5.52平方公里启动区建设时期(2001年2月-2004年12月-)
2001年2月16日,中共蔡甸区委、蔡甸区人民政府发布蔡发[2001]3号文件《关于建立常福新城...
第三阶段:第二期24.37平方公里建设时期(2004年元月-)
2004年元月1日,应马来西亚财政部和印度尼西亚南苏拉威西省的邀请,省政协主席王生铁率湖北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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