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容积率
工业区:0.35—2.4
中心区:3.0—5.0
居住区:0.9—3.0
2、建筑密度
工业区:25%—40%
中心区:30%—40%
居住区:30%—40%
3、绿地率
工业区:≥25% 中心区:≥15% 居住区:≥ 30%
4、建筑高度
工业区沿318大街建筑物高度不小于15米,中心区建筑物高度不小于15米。
5、筑物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沿道路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沿园区主干道后退5米,沿其余主干道后退4米,
沿其它支干道后退3米,居民区后退1.5米—5米。不临道路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
6、围墙形式及后退红线距离
沿道路围墙一律采用透空式,实体部分高度不大于0.5米。工业区、居民区围墙后退用地红线0.5米,中心区一般不设围墙。
7、建筑色彩
以白色为主,可辅以红色、浅绿色、黄色或米色,外墙装修水平应较高。
8、地震基本烈度
基本烈度6度,设防烈度7度。
9、工业污水排放
工业污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10、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噪声控制
环境噪声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建筑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12、恶臭控制
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13、固体废物控制
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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